網絡用工關系認定需經實質審查
文: 來源:法制日報 時間:2017-07-10 16:02:20 閱覽數:6598
借助APP平臺獲得的上門服務,讓消費者享受到越來越多的便捷。而參與網約服務的網約工正在遭受“身份”困擾——網約工與簽約平臺到底是不是勞動關系?
《法制日報》記者今天獲悉,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已經審結網約工勞動爭議第一案,7名簽約“好廚師”APP的私廚最終被認定與平臺存在勞動關系,依法獲得賠償。
服務者與APP關系認定難
“好廚師”APP是上海樂快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快公司)運營的一款手機客戶端,為用戶提供在線預約廚師上門烹飪服務。鄧先生、孫先生等7名廚師進駐該平臺,通過平臺接單為客戶提供私人廚師服務。
據孫先生講,他于2015年4月15日入職樂快公司,月薪5000元,每天工作時間為上午10時至晚上6時。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沒有為他繳納社會保險,沒有支付加班費及安排休年假。2015年10月28日,公司違法解除與他的勞動關系。為此,孫先生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與樂快公司的勞動關系,樂快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未簽勞動合同的工資差額、加班費等共計5.2萬余元。
與孫先生一樣境遇的另外6名廚師也提起同樣的訴訟,法庭將7起案件合并審理。樂快公司辯稱,其與平臺廚師簽訂有商務合作協議,孫先生通過“好廚師”APP平臺根據客戶需求提供服務,是否接單及工作時間均由孫先生自行掌握,其不坐全班亦不接受公司管理,通過接單獲得獎勵,因此雙方并非勞動關系。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定,樂快公司僅經營廚師類業務平臺,孫先生主要提供廚師技能,雙方具有較強的從屬關系,所建立的關系符合勞動關系特點。樂快公司違法解除與孫先生的勞動關系,應支付賠償金。因孫先生未舉證證明其存在休息日加班,故駁回其要求支付加班費的請求。據此,判決樂快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與孫先生勞動關系的賠償金1萬元。另外6名廚師的訴訟請求也獲得法院支持。
主審此案的朝陽法院勞動爭議審判庭法官肖唯告訴記者,近兩年網絡服務蓬勃發展,隨之引發的勞動糾紛呈快速增長趨勢,如何認定服務者與APP平臺間的關系,始終是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難點。
勞動關系法律要件是關鍵
據肖唯介紹,“好廚師”平臺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在孫先生等人之前就曾訴至法院,第一批案件在仲裁階段被認定為勞動關系后到法院調解結案。孫先生等7人起訴樂快公司時,樂快公司的經營理念發生變化,公司與孫先生等人簽訂了商務合作協議,約定雙方屬于商務合作關系。但是,個人與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根本在于雙方的合作模式是否符合勞動關系的法律要件,不取決于雙方對彼此間法律關系的認識。
在對孫先生等7人與樂快公司關系的實質審查中法官發現,孫先生等人入職時,“好廚師”平臺的經營模式大致為,廚師經過平臺資質審核后進駐,平臺在頁面上對進駐廚師進行宣傳。前期,“好廚師”平臺設有線下門店,進駐廚師每天到店報到,客戶下單后由所屬分店店長派單。接單的廚師穿著統一制服,攜帶門店提供的工具箱去往客戶家服務。進駐廚師還被要求進行平臺推廣、發展會員。后期,“好廚師”撤銷了實體門店,逐步變為搶單模式。
肖唯說:“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認為,孫先生等7人在入職之初,主觀上認為自己是樂快公司的員工,而從當時的經營模式上看,平臺進駐人員與平臺的緊密性很高、依附性很強,更符合勞動關系的特點?!?/span>
審理過程中當庭出示的證據表明,“好廚師”平臺有專業廚師和兼職廚師之分,且在其招聘網站上,公司負責人也曾明確表示,“好廚師”APP區別于其他同類APP的特點就在于,“好廚師”平臺上的廚師均為全職。因此,綜合考量,法院最終認定孫先生等7人與樂快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將堅持實質審查標準
但是,肖唯也強調,“互聯網+”的網絡服務模式情形非常多元和復雜,并不是說孫先生與“好廚師”平臺被認定為存在勞動關系,其他類似APP平臺與網約工就能夠被認定存在勞動關系。而且,“好廚師”平臺不斷調整用工模式,其前期入駐廚師被認定為勞動關系,也不意味著其后期簽約的廚師當然構成勞動關系,都需要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參照法律法規規定及傳統處理勞動關系的理念進行判斷。
此外,如果用人單位有充分證據證明,其已經與勞動者充分釋明、充分協商,勞動者仍然愿意與用人單位簽訂合作協議,法院也會認可該協議的效力,視為勞動者放棄勞動關系項下的權利。
肖唯說:“互聯網創新是新時代潮流,法律不能太過僵化,但是法律鼓勵生產力發展的同時,不會以犧牲勞動者權益為代價,對此類勞動關系將堅持實質審查標準?!?/span>
(編輯:武曉勇)
Copyright (C) 2009 山西晉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版權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晉城市北石店 電話:0356-3664455 傳真:0356-3663741
備案號:晉ICP備10001415號 晉公網備140500020005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