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人員也會涉嫌瀆職犯罪
文: 來源:正義網 時間:2017-05-24 15:46:01 閱覽數:6689
孫某是青海省西寧市某建設局臨時聘用人員。其在西寧市城東區征地拆遷補償工作中,不按規定履行職責,在未對被拆遷戶的土地證、建筑許可證、房產證等手續進行審查,也未入戶實地調查的情況下,與被拆遷戶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協議,導致國家征地補償資金被相關人員騙取和貪污,數額達391萬余元。
青海省大通縣檢察院經立案偵查,以孫某涉嫌玩忽職守罪向當地法院提起公訴。
有人認為,孫某是建設局招聘的臨時工,并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能成為玩忽職守罪主體?對此,辦案檢察官指出,孫某所涉玩忽職守罪是我國刑法規定的瀆職罪之一。瀆職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妨害國家機關的正?;顒?,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瀆職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嚴重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損害公民對國家機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的信賴,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各級各類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規定,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瀆職罪包含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徇私枉法罪等。
《解釋》將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納入瀆職犯罪主體范圍。臨時招聘人員雖然不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但在實際工作中如果行使著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樣的職權,就應該納入瀆職罪主體范疇。
根據《解釋》規定,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瀆職罪要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所招聘的人員具有行使國家公權、執行國家公務的資格。公權、公務的三個要素分別為管理性,即對國家、社會或集體事務行使有權力的管理活動;職能性,即行為人代表國家職能部門、職能機關進行管理活動;依法性,即公務活動是行為人依法進行的。二是該人員所從事的公務,具有許可性和正當性。公務行為和公務的許可性之間須是一個遞進關系,其所從事的公務基于法律的授權和國家機關委托。法律的授權、國家機關的委托使得不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各種“編外”人員,在實際工作中同樣擔負并履行特定的公務職責。
本案中,孫某受聘于西寧市某建設局,一直從事房屋征收(拆遷)工作。其雖不是建設局的在編工作人員,但其受聘于政府部門,受委托從事拆遷工作的身份是不容置疑的,由此具備了《解釋》所規定的瀆職罪主體資格,且使國家遭受重大經濟損失,應承擔玩忽職守罪的刑事責任。
(作者單位:青海省大通縣人民檢察院)
(編輯:武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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