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后查出塵肺病原工作單位還需要負責嗎
文: 來源:正義網 時間:2017-05-24 15:41:16 閱覽數:6743
顧某自2003年1月起在某煤礦公司從事采煤工作,2017年1月合同到期時因身體不適,與公司終止了勞動關系。當時公司讓顧某去做體檢,因其嫌麻煩未做。離職3個月后,顧某因肺部疼痛去醫院,查出塵肺病,后經當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診斷為煤工塵肺一期。經咨詢,煤工塵肺屬于職業病,可以享受工傷待遇。于是顧某到煤礦公司要求申報工傷,但煤礦公司稱顧某離職時放棄了離職體檢,現在雙方勞動關系已經終止,其無權再要求享受工傷待遇。請問,顧某該怎么辦?
該煤礦公司的說法是錯誤的,其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原衛生部、勞動人事部等頒布的《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第9條規定:“勞動合同制工人、臨時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在待業期間新發現的職業病與上一個勞動合同期工作有關時,其職業病待遇由原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與其他單位合并者,由合并后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撤銷者,應由原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負責?!北景钢?,雖然顧某在離職前未做離職體檢,但在離職3個月后就被診斷為煤工塵肺一期,這顯然與他長期從事采礦作業有因果關系。慢性職業病特別是塵肺病潛伏期長,具有明顯的隱匿性和遲發性特點,顧某即使在離職前接受公司安排的體檢,也不一定就能查出已患塵肺病。離職前放棄了體檢,并不能說明其放棄了職業病求償的權利。因此,該煤礦公司應當對顧某的職業病承擔工傷法律責任。顧某可以在法定期限內自行申請工傷認定?!豆kU條例》第17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期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編輯:武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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