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非夫妻共同財產范圍依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文: 來源:中國婦女報 時間:2017-05-05 08:47:51 閱覽數:6662
編者按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對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則進行修正。同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全國法院依法妥善審理相關案件。
為深入理解修改后的司法解釋和《通知》,本報邀請長期從事家事案件審判執行和代理工作的一線法官、律師進行解讀。
■ 季鳳建
原告李某與被告馬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法院經審理后查明,李某與馬某原系夫妻關系,2016年8月2日經法院調解離婚,但未對財產進行分割。2017年3月4日,李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共同存款3萬元。馬某辯稱,該款已取出還了賭債。法院認為,3萬元系二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是夫妻共同財產;馬某將3萬元用于償還非法債務,并非用于家庭生活,故李某分割該3萬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故判決被告馬某給付原告李某1.5萬元及相關利息。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及《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基本精神,就是依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盡量不判、少判夫妻共同債務。而依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首先就要明確非夫妻共同債務范圍。根據婚姻法等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共同債務不包括個人債務、虛構債務和非法債務,只有剔除這三類債務,才能切實保護好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個人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債務個人之間在事實和法律上是否需要推定,可將個人債務區分為純正的個人債務和不純正的個人債務。
所謂純正的個人債務,主要有兩種情形:個人婚前債務和夫妻分別財產制情況下的個人債務,這兩種情形下債務的產生與配偶沒有法律關系,無需進行法律推理。個人婚前債務產生于婚前,僅限于債務人本人以個人財產償還,責任財產范圍不能及于另一方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中另一方的份額。夫妻分別財產制下的個人債務,依約定時間和內容的不同,又分三種情況:婚前約定分別財產制,則全部為個人債務;婚后約定完全各自所有的,約定后的債務為個人債務,約定前的為夫妻共同債務;婚后約定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則要根據具體的案情進行判斷。
所謂不純正的個人債務即第三人明知的單方債務,主要是可能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因法律規定、當事人的舉證等原因,未能在具體案件中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依法被推定為個人債務。具體又包括五種情形:第一種情形,夫妻約定分別財產制,債權人明知雙方約定。第二種情形,夫妻共同財產制,舉債人與債權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由其本人負擔。第三種情形,夫妻共同財產制,債權人有理由相信為夫妻共同債務,但該債務由單方簽訂且債權人未完成舉證。第四種情形,夫妻共同財產制,債權人有理由相信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未簽字一方完成舉證證實與該債務無關。第五種情況,夫妻共同財產制,債權人有理由相信為夫妻共同債務,但超出家事代理權范圍,系表見代理,事后未獲得另一方追認。
虛構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何謂虛構債務,未見有法律、司法解釋對其作明確規定。根據債的一般原理,債的產生原因有合同、侵權行為、單方允諾、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法定等。在婚姻家庭領域,債務產生的最為常見的原因是合同、侵權和法定,合同之債如借貸,侵權之債如交通事故,法定之債如撫養、贍養等。司法實踐中,侵權或法定導致的夫妻共同債務絕大多數都會通過訴訟確定,當事人惡意串通進行虛構的可能性極??;易引發虛構是合同,尤其是虛假借貸。因虛構債務沒有任何事實根據,故不受法律保護;參與虛構債務具有一定的違法性,應受到民事程序制裁或刑事責任的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66號,雷某某訴宋某某離婚糾紛案中,雷某某通過ATM轉賬及卡取方式,將夫妻共同財產19萬余元轉至案外人名下,后在離婚訴訟中對錢款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釋和說明。法院結合案件事實及相關證據,認定雷某某所謂19萬余元系償還夫妻共同債務的主張是虛構債務行為,從而依照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決定對雷某某少分財產。
最高人民檢察院2016年發布的張某等訴顏某彬民間借貸糾紛案,法院亦認定張某訴顏某彬、顏某廣訴顏某彬民間借貸糾紛二案中分別存在顏某彬串通顏某廣、張某虛構債務的情形,故判決駁回顏某廣、張某的訴訟請求;同時決定對顏某彬罰款2萬元,對張某、顏某廣各罰款1萬元;對顏某彬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予以少分。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刑法第307條的規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勾結,虛構夫妻共同債務,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配偶的合法權益的,可能構成虛假訴訟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民法通則第84條第一款規定:“債是按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狈欠▊鶆毡旧砭瓦`反了這一規定,根本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債”。司法實踐中,常見的非法債務主要是賭債、毒債、嫖資、行受賄款等,此類債務往往通過借條、借據等形式出現,以民事調解書、公證債權文書等形式予以合法化。為了嚴厲懲處此類非法債務行為,在刑事審判中可以根據刑法第64條規定,采取沒收等刑法處罰措施,在民事審判中亦根據《補充規定》,一律不予支持當事人的相關訴訟請求。
為落實《補充規定》,《通知》要求各級法院對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夫妻一方舉債用于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向其出借款項,不予法律保護;對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后用于個人違法犯罪活動,舉債人就該債務主張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亦不予支持。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博士后、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審判員)
(編輯:武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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