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單位可要求職工賠償?
文: 來源:四川工人日報 時間:2017-03-30 08:34:35 閱覽數:6302
3月21日,來蓉務工的鄧先生來電咨詢稱,今年2月的一天,他在工作中因操作失誤損壞了車間一臺機器,修理費花了3000元。公司領導表示,要在其每個月工資中扣500元,直到扣夠為止。鄧先生問:哪些情況下,單位可要求職工承擔賠償責任?
針對鄧先生的問題,記者采訪了四川法銀律師事務所律師胥強,他認為,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以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如果扣除后,剩余工資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則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胥強表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處罰僅限于兩種情況:一是因勞動者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勞動者應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從以上兩種情況看,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至少應具備兩個條件,即主觀上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并且有實際損害行為的發生。
(編輯:武曉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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