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駛中抓打公交司機危害公共安全被判刑
文: 來源: 法制日報 時間:2019-06-04 08:55:50 閱覽數:4095
近日,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抓打公交車駕駛員,影響公交車正常行駛的案件,被告人宋某因危害公共安全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
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11月,重慶合川的一公交車駕駛員謝某讓乘客將籮筐從過道處挪至車廂后部,正在公交車上的被告人宋某出面勸阻,并由此與謝某發生爭吵。宋某和謝某不斷爭吵,宋某在謝某的言語刺激下去堵公交車前門,接著又去駕駛位坐著。在多名乘客的指責下,宋某離開駕駛位回到自己之前的座位。
公交車繼續行駛,宋某就其堵車門、坐駕駛位的原因與謝某糾纏并持續爭吵,爭吵中謝某的言語激怒了宋某,宋某沖到駕駛座旁,用左手拉拽正在駕駛公交車的謝某的右臉頰,為避免影響駕駛安全,謝某立即將公交車??恐谅愤叢缶?。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宋某在公交車行駛過程中拉拽駕駛人員,妨害駕駛員安全駕駛,置乘客于危險之中,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鑒于該事件沒造成嚴重后果,而宋某是一位老人,明知報警后也等在原地,沒有逃離,同時駕駛員謝某也存在一定責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法官庭審后表示,今年1月10日,兩高和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對于乘客實施“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等具有高度危險性的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并強調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公共交通安全是城市安全的重要一環,與每一位公民息息相關,維護公共交通安全是每一位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編輯:陳亞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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