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前向妻子借款,需要歸還嗎?
文: 來源:人民法院報 時間:2019-04-17 16:29:54 閱覽數:4512
時間:2019年4月2日上午10時
地點: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洋口港人民法庭
案由:民間借貸糾紛
案情:2012年,徐某(女)經人介紹,與陳某確立戀愛關系。陳某因經營需要,先后分三次向徐某借款19.7萬元,并出具借條。2018年3月,雙方登記結婚,均系再婚。
婚后,雙方因性格不合,經常吵架。徐某在一場意外火災中燒傷,遂到韓國治療皮膚。徐某想起陳某婚前借錢事宜,于是一紙訴狀,將丈夫陳某告到法院,要求其歸還借款20萬元。
案情回放
2012年,家在吉林的徐某(女)經人介紹,認識了家在江蘇的陳某,相互熟悉后,雙方確立戀愛關系,徐某來到江蘇生活。后陳某因經營需要,于2012年4月、2012年9月、2013年3月分別向徐某借款3萬元、13.7萬元、3萬元,合計借款19.7萬元。三筆借款均有陳某出具的借條。2018年3月17日,陳某向徐某出具一張20萬元的總借條。
雙方戀愛多年后,于2018年3月19日登記結婚,兩人均系再婚。
婚后,雙方因性格不合,經常吵架。后徐某在一場火災中被燒傷,到韓國進行治療。徐某感覺陳某對自己不關心,也不為其支付醫療費,甚是傷心。想起陳某婚前借錢事宜,徐某一紙訴狀將陳某告到法院,要求其歸還借款20萬元。
庭審現場
此案爭議焦點為:原、被告之間借貸關系是否屬實,借款的具體數額應為多少?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是否應當歸還原告借款?
此案借貸關系是否屬實
圍繞爭議焦點,原告為證明其主張,提交借條四張。被告對上述借條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屬于合伙投資款,并且其已經償還了13萬余元,認為最多欠8萬元,對此被告未提供任何證據。
庭審中,被告答辯稱,雙方結婚之前就已經同居,并且一起經營生意,20萬元借款并非真正的借貸關系,實際為戀愛期間合伙的投資款。被告之所以于2018年3月17日書寫借條,是因為原告答應結婚。而且現在雙方也沒有離婚,處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財產均為共有,被告不應當歸還原告借款,請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起訴。
原告訴稱,雙方確立戀愛關系后,自己出于對被告的信任,幫助被告做過很多事情,比如被告建房子時,就幫被告支付過材料款等,被告做生意時只要缺少資金,自己就給對方現金。
對于借款由19.7萬元如何變成借款20萬元事項,原告解釋說,借款多年未還,雙方約定3000元作為利息,就書寫了20萬元的借條,并未支付其他利息。而且自己也未就其余的三張借條起訴,而是作為證明20萬元借款的證據。
原告說,婚后雙方在一起生活的時間較短,自己婚后也沒有掙錢,一直在韓國治療燒傷,都是由女兒支付。至于被告是否掙錢,自己不知道,而且被告婚后取得的收入,她也不要求分割。
原告控訴被告對其實施家暴,將其燒傷
盡管此案是一個民間借貸案件,但是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相對復雜,存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只要雙方能夠和好,那么夫妻之間也不會為此事對簿公堂。被告表示愿意調解,雙方協商解決,但原告明確表示,除非被告能夠歸還借款,否則不同意調解,因為其迫切需要資金治療、生活。
原告還陳述,婚后自己想離家去居住在韓國的女兒處生活,但被告不同意,并將原告的護照拿走準備燒掉,雙方在爭搶的過程中,不慎造成自己燒傷。其不僅要起訴被告歸還借款,還將起訴要求離婚。
法院判決
丈夫要歸還借款,并對妻子有扶養義務
如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之間借貸關系有原告提供的借條為證,被告亦不否認借條的真實性,其辯稱為合伙關系的投資款,且只欠8萬元的主張因未提供任何證據,法院不予采納,即原、被告之間借貸關系屬實,借款本金及利息為20萬元。
原、被告雖系夫妻關系,但雙方的借款發生在婚前,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此案中,涉案借款發生在婚前,屬于原告的婚前財產。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借款行為系婚前的行為,屬于婚前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該債權屬于原告的婚前債權,債務系被告的婚前債務,被告應當償還原告。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陳某償還原告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計20萬元。
法院還認為,原告遭受不幸的婚姻,身體又被燒傷,需要治療,生活需要照顧。作為丈夫的被告本應積極地幫助原告治療,照顧其生活,但被告不僅不幫助治療、不給付醫療費用,也不照顧其生活,甚至之前欠原告的婚前借款也不歸還,作為弱勢一方的原告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應該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官提醒,根據婚姻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本案中,如果原告因燒傷需要治療,生活需要扶養,即使被告婚前不欠原告債務,原告也可以妻子的身份起訴,要求被告履行扶養義務,給付扶養費用。
(編輯:武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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