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過六十勞資關系如何算
文: 來源:法制日報 時間:2017-08-24 11:25:54 閱覽數:6527
張某的父親老張在某地下停車場負責停車收費工作,在上夜班時不幸離世。因父親在上班時間死亡,張某替父親向停車場提出工傷申請,停車場卻認為老張已過60歲,他們與老張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近日,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后,認定老張與停車場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據了解,老張于2015年7月到該停車場工作,負責停車秩序并收費,約定工資每月1600元左右。工作期間,停車場沒有與老張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為其辦理各項社會保險。2016年2月25日晚上9點多,老張在上班時間被發現躺在停車場的地上,隨后同事報警并撥打了120,老張被送到醫院經搶救無效后死亡。
父親去世后,張某向停車場提出工傷申請,停車場卻認為沒有與老張簽訂勞動合同,且老張去世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60歲,所以不應按勞動關系處理,自己不負工傷賠償義務。無奈之下,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確認老張與停車場之間的事實勞動關系。
庭審期間,停車場否認老張為其提供勞動,對是否向老張發放工資或勞動報酬未明確答復。
橋西法院審理后認為,停車場雖否認老張為其提供勞動,但對停車場是否向老張發放工資或勞動報酬未明確肯定或否定,經法院限期讓停車場核實,停車場仍對該問題未作出肯定或否定答復,應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同時,原告提供了老張的賬戶明細清單,顯示工資發放時間為2015年8月至2016年2月,可以認定原告陳述的事實,老張自2015年7月至死亡前確為停車場提供勞動。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本案中,老張到停車場處工作時尚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后,亦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且停車場在事實上未終止與老張的用工關系,故停車場與老張的用工關系不應認定為勞務關系,應認定為勞動關系。
據此,橋西法院一審判決確認老張與停車場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一審判決后,停車場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終審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達退休年齡后員工企業關系應具體分析
■以案釋法
針對60歲以上的老人工作是否與單位構成勞動關系的問題,該案一審辦案法官解釋,需要根據案情具體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終止。也就是說,勞動者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日,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終止。因此,對于已經享受退休待遇的老人來說,一旦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應按民法規定按照勞務關系處理,這也正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的相關內容。
對大多數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而言,再就業時與用人單位建立的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等勞動法規調整,不適用最低工資標準、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等勞動法律制度。那退休人員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呢?法官提醒,退休人員可以與用工單位簽訂雇傭合同,明確雇傭的工作內容、報酬、保險等權利和義務,若發生糾紛,適用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來維護權益。
但是在本案中,老張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后,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且停車場并未終止與老張的用工關系,仍留用老張繼續從事停車場管理工作,因此老張生前與停車場之間的勞動關系仍然存續。
此外,還需要注意的是,退休人員開始領取養老金后,如果被相關單位雇傭,且繼續為其投保工傷險,那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對相關問題的答復,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一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于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所以,退休人員再就業時應當向用人單位爭取工傷保險權益,并寫入雇傭合同。
(編輯:武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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